公婆去世留下遗产,丧偶儿媳能否继承?民法典这样规定

2023年07月13日 集大成律师事务所

我们都知道,儿媳和公婆之间没有血缘关系,而是属于姻亲关系。那么丈夫去世后,儿媳是否有权继承公婆的遗产?

 

基本案情

王大爷、张阿姨婚后共育有二子,分别为大王、小王。后来,小王和梁某结婚,并育有一子。从此,小王一家三口跟随王大爷、张阿姨共同生活。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4年小王因病去世。丈夫小王去世后,梁某没有再婚,而是带着儿子一直照顾着长期卧病在床的岳父母的生活起居。大王抽空也会回家帮忙照顾。在随后的七年里,王大爷、张阿姨相继去世,二人的丧葬事宜均由梁某一手操办。

王大爷、张阿姨去世后,梁某主张其作为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两位老人生前留下的一套房产及9万元存款,并提交了生活照片、王大爷、张阿姨的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社区证明等证据材料。对于梁某的这一说法,大王并不认可。在要求分割并继承父母亲遗产未果后,大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与梁某共同继承并分割父母遗留的两套房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虽然法定继承是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为前提和依据的,但是对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同样也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案中,小王去世后,梁某作为丧偶儿媳和王大爷、张阿姨共同居住生活,长达七年之久,其提交的生活照片以及病历资料能够证明其在共同生活期间,对老人在经济上和生活上提供了主要扶养帮助,且该种扶养具有长期性和经常性,几乎尽到了对其岳父母生养死葬的全部扶养行为,因此应当认定梁某对被继承人王大爷、张阿姨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分割遗产。


 

此外,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本案中,由于小王先于王大爷、张阿姨死亡,因此由小王的儿子替代小王的继承地位,与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大王、梁某)共同继承。

最终,法院判决大王和梁某及其儿子各享有房屋三分之一的权益;王大爷、张阿姨名下的存款9万元及孳息由三人各继承3万元及相应孳息。

 

律师说法

《民法典》中关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打破了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一般基于血缘关系而发生法定继承的惯例,通过鼓励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承担赡养公婆或岳父母的义务,使年老的公婆或岳父母生活能够得到照料,安度幸福的晚年,从而发挥中华民族尊老、爱老、敬老的优良传统,达到鼓励赡养老人,提倡家庭内部互助友爱、和睦团结的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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