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装修出租房,退租后能要求房东补偿装修费用吗

2023年07月12日 集大成律师事务所

为了提升生活品质,有些租客会对出租房进行装修。而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双方极易因装修问题产生纠纷。那么租房合同到期后,租客能否要求房东补偿装修房屋的费用?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房东王先生和张女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先生将自己的出租房租赁给张女士,租赁期限为3年。后经王先生同意,张女士对出租房进行了装修,包括安装两扇钛合金门、一台热水器和两台空调,以及更换了天花板。租赁期间,张女士提出以房屋装修费用抵扣租金,遭到王先生拒绝后,双方就装修费用负担发生了争执。

2022年6月,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不再续租。张女士认为,自己装修王先生的房屋,王先生作为受益人,装修费用应由其承担;而王先生认为,张女士将房屋进行装修系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并且自己事先声明不承担费用,因此不同意张女士的请求。多次沟通无果后,张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偿还其装饰装修费2.5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房东王先生同意张女士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但双方并没有对装饰装修的费用进行约定,且事后也没有达成合意,因此应根据装饰装修物是否和案涉租赁房屋形成附合进行处理。

经查,张女士安装的钛合金门、热水器、空调等物品,拆除、搬走不会对案涉房屋产生危害,且王先生也同意张女士拆除搬走上述物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此,张女士可依法拆除并搬走上述物品。


 

而案涉的天花板,与房屋原装修形成了附合。根据相关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和房屋形成附合不便拆除的天花板,房东王先生无需承担费用。

最终,法院驳回了张女士关于偿还装饰装修费用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长期租房已成为不少打拼者的主要生活方式,但承租双方常因合同问题产生纠纷。因此承租人在租房时应当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租赁金额、付款方式、装饰装修物品处置、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不要因嫌麻烦而不签订合同。尤其对于需要装修的房屋,必须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装饰装修问题、归属以及租赁期届满或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物品的处置等内容,而且事前必须经出租人同意。


 

如果条件允许的话,承租人可以在装修完成后,对装饰装修物品进行价格评估,并形成一个合同的附件,避免后期因装饰装修物品的价值问题而产生争议。此外,房屋承租期内,承租人和出租人需要及时进行沟通,并严格按照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勿让精致生活变成纠纷来源。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修装饰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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