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银行卡取现构成犯罪?法院判了

2023年07月11日 集大成律师事务所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捡到别人的银行卡,不要以为可以使用卡里的钱。天上不会掉馅饼,贪心“吃饼”,可能会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某天,王某在小区散步时,捡拾到李某的银行卡,发现卡背面写着六位数字,于是他前往银行ATM机输入该六位数,发现确实是该卡密码。在陆续取了1万元现金后,王某带着现金和卡回家。次日下午又在另一台ATM机上使用该卡进行取现,两日共计取现人民币13000元。后经卡主李某报案,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信用卡诈骗罪案件。所谓“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信用卡诈骗罪,不少人都存在法律认识误区,认为银行卡并非信用卡,捡到卡只是捡到钱而已,那么真的是这样吗?

01法律上规定的“信用卡”是什么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简单来说就是,“信用卡”并不需要具备透支消费功能,大家平常使用的普通银行借记卡也属于“信用卡”。


 

02拾得银行卡在ATM机使用如何定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对拾得银行卡并在ATM机使用的定性问题作出过相关批复,认为该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捡到并冒用他人银行卡的行为,其性质并不等同于捡到钱并据为己有的行为,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03“冒用他人信用卡”怎样构成犯罪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以及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都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情形,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构成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国际电话:+8618902531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