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被查出简历造假,公司能否要求其返还已发工资

2023年05月23日 集大成律师事务所

应聘时使用“虚假”履历,成功打动HR获得工作机会。但在离职后却被查出简历造假,那么这种情况下,公司能否要求员工返还工资呢?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张某入职某健康诊所,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张某从事管理工作。张某在劳动合同封面职工信息“职业资格证书名称及等级”处手写为“执业医师中级主治”,在人事资料表“所获学位或证书”栏处手写“临床 本科”。2022年4月,张某提出辞职。在张某离职后,健康诊所认为张某存在伪造执业资格证书的行为,因此主张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诉请张某返还工资款。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系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医疗、体检相关工作多年,其应明确知晓“执业医师”“中级职称”的概念和需具备的资质。张某入职健康诊所后从事医疗部管理工作,同样需要其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而张某以欺诈手段,使健康诊所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健康诊所的知情权,而且还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因此,该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张某虽通过欺诈手段入职,但其在健康诊所从事管理工作,付出了劳动,法院结合张某实际工资收入、工资构成、健康诊所相近岗位劳动者劳动报酬及张某过错程度,综合认定张某返还工资6万元。

 

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向劳动者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因此,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未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自身情况,在应聘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编造虚假信息,实际上将不能胜任工作的风险转移给了用人单位。


 

医疗诊断关乎公众生命健康,执业医师资格证是我国从事医师必须拥有的证书,属于医疗技术方面的认可,证明持证人具有独立从事医疗活动的技术及能力。本案中,张某入职时谎称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明显存在欺诈故意和欺诈行为,健康诊所基于欺诈行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应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因张某在职期间付出了相应的劳动,因此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参照单位相近岗位确定其劳动报酬,但因欺诈所获得的超过确定的劳动报酬的工资款,张某需要向健康诊所返还。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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