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意外去世,家属拒绝还钱?法院判了

2023年05月22日 集大成律师事务所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借款人突然去世,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法院这样判!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张某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相继借了30万元,张某签署借条向李某承诺将连本带息归还。然而6个月后,张某因病突然去世。李某和张某家人协商无果,导致债款无人还,于是李某将张某父母、妻子起诉到法院。

李某主张:判令被告在继承或管理张某的遗产继承范围内,向其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张某家属主张:张某的父母和妻子已通过公证的方式,放弃对张某遗产的继承权;张某名下已无遗产,仅有一辆使用多年的小汽车,张某名下的银行账户收入中,包含父母养老金等家庭收入。

 

法院判决

本案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李某提供了3份借条,经法院判定,张某和李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除此之外,在张某和李某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张某以点赞和抱拳的表情符号确认,至2021年3月止,其向李某借款合计30万元。


 

张某家属虽向法院提交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但该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系在张某死亡后,其账户下的款项已被作出处理后发出的声明,因此张某家属仍应在张某的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作为张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张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张某尚欠原告李某借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

 

律师说法

根据借款合同的相对性,负有还款义务的主体是借款人,如果借款人去世,因其家人不当然负有继续清偿的义务,因此出借人的债务有可能不能得到全部清偿。在现实情况下,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借款人去世了,其家人作为继承人继承了遗产。那么,就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第二种情况,无遗产可供继承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律师提醒,出借人借款后,应按照约定的还款日期及时向借款人催讨债款,并尽可能留存催讨凭证,以免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由此丧失胜诉权。如果知晓借款人死亡的,应尽早持借条等债权凭证,向借款人的继承人主张债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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