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借条,到底是投资还是借贷?法院判了

2024年10月14日 集大成律师事务所

和朋友合伙创业,生意亏损后却提起诉讼,要求朋友返还作为借款的资金。一方认为是借贷,另一方认为是投资,那么这笔款项究竟属于借款还是投资款呢?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刘某从朋友王某处得知,开饭馆的收益很好,且王某急需资金周转,于是刘某分5次向王某转账20万元。后因饭馆经营出现亏损,资不抵债,刘某眼见这20万元打了“水漂”,便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借款20万元。对此,王某辩称,双方是合作投资关系,刘某向其支付的20万元系投资款,由于饭馆出现亏损后刘某不愿分担,因此其以借款为由要求返还该款项。

 

法院判决

经法院查明,原告刘某欲入伙被告王某的饭馆生意,并先后分5次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转账,合计20万元,转账交易详情留言处均载明“王某项目款”,且刘某与王某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亦认可投资事实,因刘某无法证实原、被告就借贷达成合意以及刘某向王某转款性质系借款,刘某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刘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投资款与借款,虽然都是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但是二者在性质、来源及目的等方面完全不同,法律上亦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一般来说,投资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投资亏损只能“自认倒霉”;而借款则是固定回报,没有亏损的风险。主张民间借贷时,不仅需要转账记录等证据,还需要借条、还款协议等佐证双方达成借款合意。本案中,刘某因投资未取得收益,而以“借款”之名否认投资事实,企图挽回投资风险导致的损失,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律师在此提醒大家,与他人有经济来往时必须明确资金性质,投资还是借贷应明确以书面方式约定,如果是投资,应体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如果是借贷,应体现“固定回报,不担风险”,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还款方式等,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避免自身财产遭受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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