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诉讼的5大时间节点,你一定要注意!

2024年09月20日 集大成律师事务所

一、确认婚姻无效的时间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且仅有三种,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未到法定婚龄。

有上述三种情形,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当事人近亲属或相关的基层组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但是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当事人以上述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将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确认婚姻无效的时间:无时间限制,但提起诉讼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仍存续。

 

二、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有两种,包括:因胁迫结婚的;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不如实告知对方的。如果仅仅由于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的,则当事人不能起诉请求撤销婚姻,但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需要注意的是,因受胁迫结婚的,只能由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请求撤销婚姻。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禁止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

法律为了保护女性,对于男方的离婚诉权作出了一定限制,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上述法定期限内男方起诉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将裁定驳回起诉;法定期限届满后男方可以提出离婚。

例外情形:1、女方在上述期间,仍可以提出离婚;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哪些情形“确有必要”受理“,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比如女方威胁男方的生命或者严重侵害男方的其他合法权益;女方婚后与人通奸以致怀孕。

 

四、再次起诉离婚的时间

法律对再次起诉离婚案件的时间予以限制,一方面是为防止滥诉、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是为婚姻双方设置修复感情的“缓冲期”。根据法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但是被告起诉离婚的,则不受该期限限制。

在司法实践中,“新情况、新理由”的认定,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所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即应当以能够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准,具体情形为: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五、请求损害赔偿的时间

损害赔偿的请求只能由无过错方提出,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婚姻无效的;婚姻被撤销的;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不予支持赔偿的情形:1、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基于上述法定情形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上述法定情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夫妻双方均有上述法定情形的过错,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后续再提出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1、符合上述法定情形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2、符合上述法定情形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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