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亲未果,婚介服务费能否要回?法院这样判!

2024年04月26日 集大成律师事务所

交了过万元服务费,让婚介公司介绍相亲对象。然而,合同服务期结束后,却未能匹配到合适的对象。这种情况下,能否要求婚介公司退还费用呢?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梁女士与某婚介公司签订了《婚恋服务合同》,其中约定:一年内一对一精准提供婚恋服务,服务费18800元。期间如果没有合适交往对象,服务费用全额退还。双方签订合同后,婚介公司陆续向梁女士介绍对象。梁女士与其中一名对象相处两个月后,认为不合适便提出分开。此后,婚介公司也未再向其介绍对象。一年合同期结束后,梁女士以婚介公司未能替其找到合适的结婚对象,已构成违约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婚介公司退还全部服务费188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在本案中,梁女士与婚介公司签订的《婚恋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而梁女士认为婚介公司未向其介绍能够结婚的对象,未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构成违约,应退还全部服务费用,但梁女士所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婚介公司向其表示介绍“合适交往对象”,不足以证明婚介公司作出介绍“合适结婚对象”的承诺,且婚介服务本质为介绍认识机会,梁女士对交往对象是否满意,完全取决于其主观感受,相亲是否成功、最终能否结婚,亦存在诸多的不确定因素。因此,梁女士与婚介公司介绍的对象未能结婚,不代表婚介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更不能以此认定合同的根本目的未能实现。

结合案涉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考虑到婚介公司在服务后期未向梁女士继续提供服务,同时兼顾公平原则,酌定婚介公司退还梁女士60%的服务费用,即11280元。

 

律师提醒

婚介机构作为提供婚恋交友的信息平台,提供的是婚恋双方进一步发展的机会,并不能保证所推介对象完全符合相亲者的心理预期,也不可能保证百分百的成功率。相亲者在选择婚介服务时,应当对婚介服务有合理的预期与定位。律师在此提醒,在订立婚介服务合同时,要注意以下三点:一要选择有正规工商登记、证照齐全、信誉良好、收费透明的婚介机构。二要签订书面合同,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同时要明确双方的服务时间、介绍次数、对象标准、违约责任等细节,从而实现对婚介机构的有效约束。三要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以便产生纠纷后能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国际电话:+8618902531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