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平台发布催债视频侵犯他人名誉权?法院判了

2023年09月13日 集大成律师事务所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有人在网络平台发布追债视频后,却成了被告,到底怎么回事?让我们来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和高某原本是朋友。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期间,高某为王某提供劳务。2022年6月,高某找到王某索要之前未结清的劳务费,但王某告知高某其劳务费已结算完毕。而高某及其妻子李某却认为劳务费并未结清,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之后李某将高某和王某之间的转账凭证、结算单编辑配文后制作成三条短视频,并在其拥有三千多粉丝的某短视频平台个人账号中进行发布,视频中多次对王某使用“卑劣恶臭”“赖种”等侮辱性词汇。视频截至王某截屏时已有多人浏览、点赞和留言评论。

王某认为李某发布短视频催债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其工作和生活,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侵犯其名誉权,于是将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删除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侮辱性视频,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5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李某丈夫和王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李某发布视频虽然是为了帮其丈夫讨要劳务费,但李某主张的债权本身具有争议,且其在视频中多次对王某使用贬损性词汇,该行为明显超出合理限度。其次,视频中李某将丈夫高某的结算单进行公布,指名道姓指向王某,具有特定性;再者,李某的个人账号拥有粉丝三千余人,其在该平台上发布视频,能够在原、被告双方的亲友等人群中公开、广泛传播;最后,根据李某发布视频的点赞、评论数量等情况,势必会使王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


 

综上,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对王某名誉权的侵害,其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立即停止侵犯王某名誉权的行为,删除其发布在某短视频平台个人账号上涉及王某的视频,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该平台上澄清事实并向王某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5000元。

 

律师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网络自媒体绝非随意诋毁他人名誉的法外之地,任何公民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注意谨言慎行,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在各类网络平台上发布的内容应是积极健康、符合公序良俗的。


 

同时在利用网络维权的过程中,应分清诉求表达和侵权的界限,避免人身攻击、捏造事实、泄露他人隐私,理性行使权利和化解纠纷。如果利用网络平台散布不实信息,侵害他人名誉和隐私的,必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对于他人涉嫌损害自身名誉权的行为,当事人可以通过向网络平台投诉举报、利用手机对侵权内容进行录屏、截图以及公证等方式进行初步的证据固定,以便为后续开展维权留下基本的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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