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以未获得预期价款为由,拒付中介报酬?法院判了

2023年06月21日 集大成律师事务所

中介人促成的合同未达到委托人的价款预期,委托人是否还需要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让我们来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某中介公司获知某建设公司承建的项目需要制作和安装大量的木制门。为促成交易并从中获利,中介公司开始寻找材料供应商。后来该中介公司找到符合条件的木木公司。随后,木木公司向中介公司出具了承诺函,写明同意中介公司为其提供木门产品供应的中介服务,并承诺如果木木公司和建设公司按红樱桃木价格单价2800元/套、橡木单价2700元/套签订合同,则木木公司按每套100元向中介公司支付报酬。


 

后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某建设公司决定购买2000套木门,随后木木公司和某建设公司签订了总价款为550万元的合同,约定由木木公司负责木门产品的供应。但合同最终并未按照红樱桃木或橡木的材质约定木门名称,同时单价也略低于承诺的单价。在支付5万元中介报酬后,木木公司便以中介公司未按承诺的木门种类和价格帮助木木公司和某建设公司签订合同,未完成中介义务为由,拒绝支付后续中介报酬。而中介公司认为其已提供中介服务并促成实际交易,木木公司应按每套100元的价格,支付报酬总计20万元。在多次协商无果后,中介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木木支付中介报酬余款15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公司向木木公司介绍了和某建设公司订立合同的机会,并力促木木公司和某建设公司签订总价款550万元的合同。虽然涉案合同和约定标的及价款略有差异,但系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后促成,因此木木公司应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报酬。由于双方未约定中介报酬金额,因此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后,根据公平原则,酌定木木公司按照合同总价款的3%支付中介公司中介报酬18万元。先前木木公司已支付5万元,因此应向中介公司支付13万元。

 

律师说法

随着交易市场的扩大,买卖的中介服务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多。中介服务能为交易双方提供各方所需的交易信息。同时,其能更有效地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在交易中提供更专业的服务,并提高交易效率。

在本案中,某中介公司作为中介人,其义务是为买卖双方进行中介介绍,促成双方进行交易,并保证其向买卖双方提供真实的信息。根据民法典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因此,支付中介报酬应以合同订立而非委托方预期利益实现为前提。即使合同约定标的名称、种类和价款与实际不符,但中介公司已向木木公司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且木木公司最终获得了实质交易,和某建设公司签订价款总额过百万的合同,因此某中介公司的中介义务已经完成,其有权请求木木公司支付中介报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国际电话:+8618902531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