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贷款买豪车,离婚后妻子需要共同偿还债务吗

2022年05月07日 集大成律师事务所

丈夫向银行贷款30万购买车辆,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吗?妻子每月工资不到1000元,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吗?

小林和小柔是一对夫妻。2018年,双方感情不和分开独居,往后没有进行共同经营或投资。2019年,小林为购买价值40万元的小轿车,向银行申请贷款30万元,并签订《个人购车贷款合同》和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0年,小林和小柔被判决离婚,双方没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后来小林因无法继续偿还贷款,被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小林和妻子小柔共同偿还购车贷款。另外银行认为,小林和小柔离婚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

经法院审理查明,小林贷款时,小柔的月工资不到1000元,并且对购车事宜毫不知情。贷款合同上虽有妻子小柔的签名,但小林和小柔都否认该签名。在小柔申请笔迹鉴定的情况下,银行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签名的真实性,同时也拒绝支付鉴定费,导致笔迹无法鉴定。

最终法院认为,小柔无需共同承担偿还责任。银行并无证据证明两人名下有夫妻共同财产,存在逃避债务的情形,予以驳回。

 

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大致有以下三种:

一是共签共债。即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包括两个方面:既可以是夫妻双方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

二是共需共债。即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类债务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日常家庭生活需要一般包括日用品消费、老人赡养、子女教育等消费支出。因此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共用共债。即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或投资公司产生的债务。但是,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大额借贷、不动产买卖等等。

 

妻子为什么不用共同偿还债务

首先,债权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虽然贷款合同上有妻子小柔的签名,但小柔对此提出抗辩,否认该签名为自己所签。

而银行作为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尽到举证责任,比如举证证明贷款合同签订的真实性。在本案中,银行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合同和签名的真实性,导致签名笔迹无法进行鉴定,因此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次,所购车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内,比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支出、家庭成员医疗费等消费,夫妻一方无需协商一致即可进行处理,但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较大数额的举债,必须夫妻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

在本案中,小林和小柔因感情不和分开独居,贷款所购车辆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不符合民法典中规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此外,小林贷款购车时,妻子小柔的月工资不到1000元,所负债务数额较大,与家庭经济状况不相匹配,举债目的不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因此,购车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柔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离婚恶意逃避债务怎么办

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可在实践中,有些人为了逃避债务,以协议离婚、转移财产等方式,把财产全部分割给配偶或子女等人,使其名下没有可执行的财产,以达到不清偿债务的目的。这样不仅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使债权人合法的债权无法得到实际清偿。

虽然夫妻双方离婚时,可以协议对共同财产进行处分,但是在一方负有债务的情况下,自愿放弃分割共同财产,应当以不影响个人清偿债务能力为前提。

如果债权人遇到夫妻离婚,恶意逃避共同债务的情形,可以通过以下两点方法进行救济:一是起诉债务人夫妻双方,请求法院判令两人财产约定无效,并要求对方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是可以在诉前,也可以在诉中,对债务人夫妻双方的财产,向法院申请保全。

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夫妻双方应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和承担能力,权衡利弊,三思而后行,合理进行数额较大的债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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