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为哥哥垫付医疗费,嫂子有义务偿还吗

2022年04月26日 集大成律师事务所

都说患难见真情,哥哥身患疾病,嫂子却拒绝支付医疗费。无奈弟弟伸出援手,为哥哥先垫付12万医疗费。没想到,等哥哥康复后,嫂子却拒绝还钱。

大李和小花是再婚夫妻,没有生育子女,小李是大李的弟弟。后来哥哥大李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住院期间,妻子小花支付了前期费用。治疗一段时间后,小花却拒绝支付医疗费。为此,弟弟小李为抢救哥哥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共计12万元。等哥哥康复后,小李多次联系小花,归还其垫付的医疗费。

双方协商未果,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哥哥嫂子归还医疗费用。小花称,小李作为弟弟,自愿救助大李,不同意归还费用。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义务,弟弟垫付医疗费不是法定义务,于是判决大李和小花偿还弟弟10万元。

 

妻子可以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吗

当然不行。在婚姻家庭中,夫妻双方除了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对老人有赡养义务,还需要承担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扶养义务是夫妻基于配偶身份,具有在物质上、生活上、精神上,应当相互帮助和供养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

另外,作为法定义务,夫妻一方必须无条件,尽其所能去履行,即使一方经济能力有限或者困难,也不能免除其对另一方,在生活上和精神上的照顾和慰藉义务。

 

垫付的医疗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当然属于。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生活中的必要开支,包括生活用品所需费用、家庭成员的医疗费、子女抚养教育费、老人赡养费等等。

因此,夫妻之间一方生病,另一方有义务进行救治,为治病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

在本案中,小花因为履行其应尽的扶养的法定义务,如本案的医疗费用而负下的债务,因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因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有必要进行归还。

 

弟弟有权追偿所垫付的医疗费吗

当然可以。《民法典》第1075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能力。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因此,在本案中,小李作为大李的亲兄弟,双方都已经成年,各自组建家庭并独立生活,已无法定的扶养义务。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97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小李基于亲情,为抢救哥哥而垫付医疗费用,其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总而言之,小李为哥哥支付医疗费用,本无法定或者约定义务,垫付医疗费的目的只是为了抢救哥哥的生命。

根据无因管理的规定,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在妻子小花拒绝支付医疗费的情况下,弟弟垫付的行为正是为了哥哥的利益,因此其有权要求哥嫂偿还因此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夫妻的扶养义务自配偶关系成立而形成,作为夫妻一方,应当相互救助扶持,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兄弟之间基于手足之情,垫付费用进行抢救,值得鼓励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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