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选择“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4年11月27日 集大成律师事务所

发生交通事故后,私下与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但后期发现伤势较重、赔偿金额少,还能反悔要求增加赔偿吗?让我们来看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周某驾驶轿车行驶至某路口时,与步行过马路的高某相撞,导致高某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高某无责任。事故当天高某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全身多处骨折。事故发生后,周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与周某、高某三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付高某医疗费(含后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5500元,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就高某的交通事故保险赔偿义务即履行完毕,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保险公司另外履行任何赔偿义务。协议签订后,保险公司依约支付高某赔偿款45500元。

之后,高某发现自己伤势较重,申请对其伤残程度及误工、护理、营养期限进行鉴定。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分别评定为150日、90日、60日。2024年5月,高某以“保险公司故意隐瞒其伤情可能构成伤残的情况,造成其重大误解从而签订协议”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前述和解协议,扣除已赔付的45500元,周某及保险公司还应赔偿其各项损失11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和解协议系基于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高某损失的赔付是在不确定的情形下核算的,未向事故双方当事人充分告知高某构成伤残的可能性,未计算由此产生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增加的费用。在协议中约定赔付的数额为45500元,而法院核定高某的实际损失达14万余元,两者相差较大。

而高某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尚未对自己的伤残程度、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等进行鉴定,无法合理预期自己因案涉事故所产生的实际损失,致使其对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及赔偿数额存在重大误解,导致结果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高某请求撤销上述和解协议,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已支付45500元的基础上,另需向高某支付10万余元。

 

律师说法

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侵权人为了尽快获得赔偿,通常会与事故相关方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这属于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以及可撤销情形的情况下,协议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均应诚实守信履行协议内容。而判断调解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情形,通常需要综合考虑赔偿数额、受损害方对损害后果的认识、签订协议时的紧迫程度等因素予以认定。一般情况下,只有受损程度明显超出签订调解协议时的合理预计,所得到的赔偿费用远低于当事人依法计算的赔偿数额,赔偿权利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方可认为协议显示公平。

律师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达成和解,但应慎重签署和解协议,达成和解前应对伤情等事故后果有较为全面、准确的了解,以避免因误判而造成自身权益受损。如事故情况确属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被侵权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和解协议,并要求赔偿义务人或者承保公司赔偿差额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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