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杀”致他人受伤,责任由谁来承担?法院判了

2024年11月07日 集大成律师事务所

现实生活中,停车后开门下车是十分正常的操作,可这样的行为稍不注意就会酿成事故,这便是人们常说的“开门杀”。当开车门时撞到后方行人或车辆,责任该如何认定?让我们来看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司机罗某驾驶小轿车在某路口停车,该车后排乘客李某开左后门下车,不料车门刚打开,便与赵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违规停车且对乘客开门下车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李某开门时疏于观察,妨碍他人通行,罗某和李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赵某无责任。罗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赵某将罗某、李某及涉案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在道路上违规停车,且对乘客开门下车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车内乘车人员李某未尽到注意义务,开车门将原告赵某撞伤,罗某和李某的行为共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两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赵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认定罗某承担70%的责任,李某承担30%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因本案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同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当为该车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对原告赵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数额进行确认,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赵某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由于罗某和李某构成共同侵权且均有责任,保险公司在赔偿损失后,有权向李某追偿由其承担的30%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因此无论下车开门还是车辆一直开门停放,因车门造成他人损害的,通常由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是由驾驶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的,则由其自身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是由乘客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的,那么驾驶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则要看其是否存在交通违法、违规停车等过错行为。如果驾驶人存在过错,则应当视过错程度与乘客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如果驾驶人不存在过错,则由乘客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是车辆使用过程中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该损害应包含驾驶员和乘客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因此本案司机罗某因违规停车和乘客李某因开车门造成的损害,应当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以该连带责任超出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主张就超出被保险人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责任连带责任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对乘客李某应赔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承担保险责任后,保险公司有权向李某进行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以该连带责任超出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主张就超出被保险人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责任连带责任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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