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工作时意外受伤,雇主需要承担责任吗?

2024年10月30日 集大成律师事务所

雇员因工受伤,雇主是否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让我们来看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林某受雇在钟某经营的小食店负责制作早餐等工作。某天,林某在小食店操作蒸炉机时发现无法点燃,于是便用报纸条引燃,不料却被蒸炉机喷出的火焰烧伤,导致林某全身烧伤40%。后经司法鉴定,林某的伤情为一处八级伤残和一处九级伤残。后因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钟某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对此钟某辩称,其对林某的受伤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因此无需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钟某作为小食店的经营者与管理者,安排林某从事早餐制作工作时,未对小食店内的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以保障设备处于可以安全运行的状态,未对林某进行安全操作指引,在林某采取报纸条引燃蒸炉机的不安全行为操作设备时亦未尽劝阻义务,过于轻信林某的工作经验,导致林某在此过程中受伤。钟某作为接受劳务者(雇主),在劳务关系中担任劳务活动组织者、监督者和风险防控者的角色,对提供劳务者(雇员)的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其未能保障劳务场所的安全、排除设备不完全因素以及及时合理地指示劳务,其过错是造成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林某作为一名成年人,且具有多年的从业经验,明知蒸炉机存在故障无法点燃的情况下,不及时告知经营者,反而通过危险方式点燃蒸炉机,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显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足以认定林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存在作业不规范及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过错情形,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

综上,结合本案各方的过错程度及导致本案损害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程度,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酌情认定林某的损失应由钟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林某自身承担30%的责任。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雇佣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雇员要求雇主承担责任必须是“因提供劳务”遭受损害。判断是否系“因提供劳务”,应结合具体案件中雇佣活动的内容、雇员受损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因素进行具体分析。而雇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则要结合各方的过错程度、导致本案损害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程度等因素进行判定。律师在此提醒广大雇员,如因提供劳务遭受损害,应及时就医,并注意保存好住院发票、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以确保自身损失能依法得到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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