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亲子活动受伤,家长起诉维权,法院判了

2024年04月18日 集大成律师事务所

家长参加学校亲子活动时意外受伤,算“自甘风险”还是被人侵犯了健康权?责任又该由谁来承担?让我们来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王女士的儿子就读于被告某幼儿园。2023年4月,王女士受邀参加幼儿园组织的篮球亲子活动。活动过程中,王女士不慎被幼儿传过来的篮球绊倒,导致右髌骨骨折,前后共住院治疗16天,花费3万余元(含幼儿园已垫付的8000元)。

王女士认为,幼儿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自己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因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王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幼儿园除垫付医疗费之外,再赔偿其各项损失6万余元。而幼儿园则认为,王女士受伤系第三人造成,其自愿参加文体活动,应自甘风险,且在王女士受伤后,幼儿园已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尽到了救助义务,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现场监控视频显示,王女士跟随其他家长依次通过活动指定跑道时,旁边的幼儿所传篮球滚至其脚下,致其被绊倒而摔伤。而活动过程中应蹲坐在两旁的幼儿,在家长陆续通过跑道时存在走动、捡球、传球的情形,未见到幼儿园老师出面管理制止,现场秩序较为混乱。

而被告幼儿园作为亲子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对设定活动危险性预防不足,未在活动前对家长们进行安全提示,在活动中亦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因此应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王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自愿参加亲子活动中,应当根据活动内容预判可能存在的意外风险,并对自身安全负责。而本案中,王女士在通过跑道时,清楚并知晓两侧幼儿会随时传球,但未在活动中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未留意脚下安全做好防范,存在过错,应对自身的伤害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最终法院酌情判令王女士自行承担60%的责任,被告幼儿园承担40%的责任,由幼儿园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1.6万余元。

 

律师说法

我国民法典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亲子活动组织者而言,应尽到一般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活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评估,告知参与人活动规则及注意事项,并保障相关场地的基本安全,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设备、人员等,以保障活动参与人的安全。活动组织者如果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家长而言,在享受亲子时光时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根据自身情况慎重考虑是否参加游戏活动,对自身的安全负责。如果活动组织者将活动风险进行提示后家长仍然坚持参加的,则适用法律规定的“自甘风险”情形,此时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家长需自行承担相应损失,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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