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转账45万元,分手后需要返还吗?法院这样判

2024年04月16日 集大成律师事务所

在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经常会通过赠与礼物、红包和转账等方式来表达感情。那么双方分手后,能否要求对方将恋爱期间的转账进行返还呢?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21年11月至2023年4月期间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张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共计向黄某转款共计5万余元。另外,张某花费10万元为黄某支付购买机动车支付的定金款;以银行转账方式向黄某账户转款2笔共计30万元用于购房。分手后,张某向黄某索要上述钱款。因双方争执不下,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黄某返还双方恋爱期间的转账共计45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黄某恋爱期间,张某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对方转账达45万余元,不同于恋爱期间小额赠与性质,明显超出一般恋人之间正常开支的合理范围,案涉款项并非张某自有闲置资金,且黄某未能充分举证张某作出的给付行为是出于无偿赠与的意思表示。

从相关转账备注、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看出,部分款项被黄某用于购买机动车、购房,且款项金额较大,并非情侣之间小额财物赠与或普通消费性支出,应认定该部分款项40万元为借款。


 

另外,对于转账金额为“520元”“1314元”“5200元”以及发生于特定节假日的款项,发生于约会期间的小额转账款项,以及账单代付产生的款项共计5万余元,均具有恋人之间的情感寓意,符合社会常理,应认定为恋爱期间财物赠与,张某主张黄某返还该部分款项于理无据。

最终,法院判决黄某向张某返还款项40万元及利息,其余5万余元款项无需返还。

 

律师说法

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的转账行为,应当结合转账的时间、金额、用途以及双方的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予以判断。

第一种,一般赠与。对于合理范围内的小额财物给付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比如购买衣服鞋子、日常生活消费、“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等,应视为一般赠与,一方将财物交付,则不能要求返还。

第二种,附义务的赠与。对于较大金额的财物给付,比如购车款、购房款等,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系以最终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如双方恋爱关系结束,该目的未能实现,赠与一方则可要求返还钱款。


 

第三种,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借款已实际交付。因此以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款项的,除了要有转账凭证或借款证明,还应举证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如双方分手后,一方确认借款或承诺还款的,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的,应当认定为借款。

律师提醒,在情侣关系中,难免会产生经济往来,因此在大额非赠与转账时,应当通过备注或聊天记录等方式明确款项性质,这既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亦是对感情的负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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