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后果很严重

2024年04月10日 集大成律师事务所

女子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的打击,竟让男友来“顶包”。当然结果并不意外,最终两人双双获刑!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某天,小佳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着自家汽车沿某公路自西向东行驶。结果在某路口转弯处,撞到正骑着电动车顺行的张某,造成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小佳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发后,小佳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电话联系男友小王到事故现场,指使小王冒充肇事司机。而小王明知小佳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涉嫌犯罪,却仍然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谎称是其驾驶肇事车辆发生的事故,包庇小佳的犯罪行为。不久,两人的行为被公安机关侦查发现。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小佳违反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后,小佳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指使他人冒充肇事司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情节。鉴于小佳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而小王在明知小佳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为了让小佳逃避处罚,在小佳的指使下向公安机关谎称是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最终法院判处其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

 

律师说法

法律上对于“逃逸”的具体行为表现规定为“逃离事故现场”,但其本质是对肇事者隐瞒身份,逃避法律追责的行为进行从重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交通肇事逃逸情形大致有以下5种情形:一是肇事者驾车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二是肇事者有无证驾驶或者酒驾等情形,虽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但没有履行救助伤者等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三是肇事者虽然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没有报案并且没有给伤者或家属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又自行离开联系不上的;四是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逃离现场,并找人“顶包”的;五是其他由于肇事者的逃逸行为,导致交警部门通过侦查手段才能锁定犯罪嫌疑人的。


 

实际上,对于肇事者来说,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本身就是一种主观逃避事故责任的行为,将有可能面临以下的法律后果:第一,将面临事故认定推定为全责;第二,交通肇事后逃逸并找人“顶包”,即使购买了全额保险,保险公司也不承担理赔责任;第三,构成交通肇事罪,适用肇事后逃逸的情节,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予以量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则在有期徒刑七年以上量刑。

因此,在这里提醒广大司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请第一时间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停车救人、保护现场,同时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处理,做到不逃逸、不顶包,诚实履行一名驾驶员的根本义务。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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