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妈妈离婚,能否获得家务补偿?法院这样判

2024年04月08日 集大成律师事务所

一方婚后抚养子女、照顾家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离婚时能否请求家务补偿?让我们来看一起离婚案例。

 

基本案情

王女士与刘先生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为了生计,刘先生选择到外地工作,王女士则留在家乡,全职照顾孩子与家庭。刘先生很少探望妻女,双方聚少离多。直到2022年,王女士搬到A市与刘先生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习惯及性格差异,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矛盾升级至无法调和。2023年5月,刘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处理孩子的抚养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刘先生承认自己存在婚外情的情形,王女士因此同意离婚,但要求刘先生支付照顾家庭的经济补偿及因刘先生婚外情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婚后未注重感情培养,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无法修复,且双方均同意离婚,依法准许离婚。在本案中,刘先生常年在外工作,在此期间照顾女儿、处理家庭事务等均由王女士操办。由此看出,王女士承担了较多的抚育子女、照顾家庭的责任和义务,其为家庭所付出的辛劳应予以肯定。作为丈夫,应给予妻子相应的经济补偿。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考虑王女士婚后在抚养孩子上付出的时间成本、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成本、家庭经济情况等因素,法院酌情判令刘先生向王女士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5万元。此外,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本案中,刘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事实,该行为给王女士造成情感上的伤害,法院酌情判令刘先生向王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律师说法

家务劳动补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家务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目前我国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离婚经济救济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离婚损害赔偿、离婚家务补偿、离婚经济帮助。而离婚家务补偿在法律层面上认可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肯定了家务劳动对于婚姻家庭的贡献。无论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如何约定,只要其中一方在抚育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均有权向对方要求补偿。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家务补偿应当在离婚时明确提出,法院不会主动适用该制度,请求权人不请求对方补偿的,即视为其已经放弃了补偿的请求。如果在协议离婚或者判决生效后再提出补偿请求的,将面临不被法院支持的风险。而在具体的离婚纠纷中,法院一般综合考虑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一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另一方个人的经济收入、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家务劳动补偿金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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