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为他人债务作担保有效吗?法院这样判
2023年11月27日 集大成律师事务所
“以我人格作担保”。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常有“中间人”或“介绍人”因交情或讲义气而替人担保。如果债务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那么债权人是否能要求“中间人”或“介绍人”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罗某、杨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8月,被告罗某介绍原告邓某到被告杨某处承揽装修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杨某于2022年10月10日向原告邓某出具书面凭证,其中载明欠付原告邓某工程款8万元,并承诺于2023年1月15日前归还。
在原告邓某催要过程中,被告罗某对案涉的8万元欠付款项提供口头保证承诺:放心吧,杨某肯定会给你的,他不给你我给你。后被告杨某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邓某欠付款项。在多次催要无果后,邓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杨某支付欠付工程款,被告罗某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杨某欠付原告邓某工程款,有其出具的书面凭证为证,现原告邓某诉请被告杨某支付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罗某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由此可见,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本案中,被告罗某与原告邓某之间并不存在书面保证合同,且被告作出担保的意思并不明确、具体,所以不能认定被告罗某为担保人。因此,对于原告邓某要求被告罗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杨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邓某欠付款项8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作出,口头的保证不能成立保证合同。在实践中,如果第三人仅以口头形式进行担保,一旦发生纠纷,那么口头形式协议可能会因难以查证而缺乏法律效力。
在此律师提醒,替他人担保前,应先评估债务本身及主债务人履行能力风险,如果风险较高,不建议提供保证担保。如需要提供担保,应在订立保证合同时,以书面形式详细地约定被保证的主债权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等条款,并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在合同上签字确认,以便发生争议时能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