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为装修婚房花费近十万,分手后钱还能要回来吗

2023年08月29日 集大成律师事务所

热恋中的情侣,一旦有了结婚的打算,便会计划买房和装修,构筑起属于他们的幸福小屋。然而并非所有恋人都能终成眷属。那么如果双方分手了,一方为婚房出的装修费,可以要求返还吗?

 

基本案情

2018年,张先生和黄女士相识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恋情关系稳定后,两人商量由张先生出资装修黄女士名下的房屋,供婚后居住使用。2022年4月,张先生安排房屋装修事宜:雇请装修人员、购买装修材料并支付了9.5万装修费用。然而,房屋装修好后,两人却因生活及工作产生矛盾,最终于2022年9月分手。后双方就返还装修款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张先生将黄女士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装修款不同于恋爱中一般日常消费,数额较大,且为一次性支出,在双方恋爱时间较长,并且装修房屋系女方所有的情况下,案涉装修款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未能缔结婚姻关系,赠与所附条件未能成就,因此张先生有权撤销赠与,黄女士应返还赠与款项即案涉装修款。最终,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并结合张先生提供微信支付明细、银行流水等证据,判决黄女士返还张先生装修款项9.5万元。


 

 

律师说法

日常生活中,对于恋人之间相互给予价值较低的物品或者给付小额款项用于日常生活消费支出的赠与行为,是双方表达爱意、维系感情的方式,属于一般性赠与。如果所赠财物已实际交付,则财物的所有权即发生了变化或转移。当双方终止恋爱关系时,除非受赠人自愿返还外,否则赠与人不能撤销赠与。

但对于大额款项或者较高价值物品的赠与行为,可视为赠与方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除有证据证明是无偿或者不存在可撤销赠与的情况外,当双方日后未能缔结婚姻关系,即赠与人所附条件未成就时,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受赠人应返还已接受的财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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