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瑜伽致十级伤残,瑜伽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2023年08月18日 集大成律师事务所

随着健康生活理念的盛行,塑形又修心的瑜伽成为许多人健身的不二选择。但当健身瑜伽变成“伤身”瑜伽,谁该来承担责任呢?

 

基本案情

梁女士在某瑜伽馆办卡锻炼,在一次空中瑜伽课运动时不慎从吊绳坠落,导致其肩部等处受伤。事故发生后,梁女士朋友拨打120将其送医治疗,瑜伽馆未派人陪同。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于是梁女士将瑜伽馆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庭审上,某瑜伽馆辩称,其已尽到安全告知义务和保障义务。梁女士受伤是其自身过错造成的。梁女士练习健身已有一段时间,其对高空瑜伽的风险应有足够的认知,应当知晓空中瑜伽练习中的安全注意事项。而梁女士摔伤系其未按规定佩戴手套,在不熟悉新动作的情况下,趁教练指导其他学员时擅自拍照,手部打滑后摔落,梁女士对自己的损害结果具有重大过错,因此不同意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某瑜伽馆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其开办的瑜伽课上,学员梁女士在尚未从高空吊绳上安全落地的情况下,教练即转身去指导其他学员,该行为本身已经足以认定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某瑜伽馆对梁女士的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

而梁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空中练习瑜伽的相关风险,并具备相当的自我保护意识。但梁女士未经教练允许,擅自找其他学员拍照,其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明显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某瑜伽馆的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某瑜伽馆对梁女士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梁女士自行承担3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瑜伽馆赔偿梁女士12万元。

 

律师说法

无论是瑜伽馆还是健身房,都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健身环境和专业的健身指导服务,并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瑜伽或者其他高强度运动项目均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消费者在练习的过程中,健身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指导参与人员按照和自身基础相适应的强度完成相应动作,并给予必要的安全事项提示。而消费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前往健身场所进行锻炼时,也理应知晓相关运动的潜在风险,同时具备相当的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在锻炼过程中造成自身不必要的损害。如果消费者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的,其对自身的损害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国际电话:+8618902531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