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被注销,员工维权该找谁

2023年07月06日 集大成律师事务所

在现实生活中,常有这样的情形发生:劳动者本来工作的公司或单位突然被注销,但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赔付金等却没有着落。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应该怎么办呢?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3日,李某入职某传媒公司,从事运营工作,月工资5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8月25日,李某以公司考核要求和入职时承诺的差异较大、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欠发工资等情形为由离职。某传媒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于2022年9月9日未经清算即注销工商登记,注销前股东为张某、王某。

2022年10月17日,李某提起诉讼,请求张某、王某支付欠付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赔偿。庭审上,张某和王某辩称,李某和某传媒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因合同具有相对性,李某就该劳动争议纠纷应向某传媒公司主张权利,其二人并非劳动争议适格主体。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某传媒公司已先后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其注销前的未尽事宜应由全体股东承担。根据企业信用公示报告,李某要求张某、王某两名股东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根据李某提交的微信记录、工服照片、某传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注销时的股东张某、王某的陈述意见,李某和某传媒公司的确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予以确认。经核算,某传媒公司应向李某支付欠付工资12500元,以及2021年12月23日至2022年8月25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5000元。

 

律师说法

实践中,有些企业老板为逃避法律责任,在劳动者未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时就注销公司,或者在劳动仲裁、诉讼过程中注销公司。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即如果公司一方主体资格消灭,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在诉讼中不应再将公司列为当事人。


 

具体到本案,某传媒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后,李某并非无法主张权利,其仍然可以将某传媒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列为被告。本案中,某传媒公司未经清算即先后注销,根据企业信用公示报告,李某向张某、王某两名股东主张权利,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律师提醒,为避免公司通过注销登记等手段逃避债务,劳动者应注意留存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条、加班记录、工牌等证据,以便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自身权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条第一款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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