泥工做木工致残,受害责任如何划分?

2022年04月21日 集大成律师事务所

本做泥工,却改做木工,发生了意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如何认定?

小李有一套安置房需要装修,于是雇请小杨从事泥工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小杨使用电锯切割木板时,不慎手指被割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

后来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于是小杨将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小李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0万元。而小李称,小杨在没有取得木工操作证,也没有他人安排的情况下,擅自操作木工工具,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法院审理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认为小杨更改作业,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小李承担70%的赔偿责任,需支付小杨各项损失5万元。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如何认定

首先认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就会存在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者双方之间的纠纷。一般来说,在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就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所引发的争议,就叫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责任纠纷具体包括,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和个人与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两种情形。本案属于个人之间的受害责任纠纷。

对于个人之间的受害责任,一般会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认定。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过错方面,接受劳务者可能会存在以下过错:一是接受劳务者的选任过错。比如接受劳务者对提供劳务者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负有审核义务,如果没有尽到审核义务,一般认定为存在选任过错。

二是接受劳务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和管理的义务。比如没有提供安全的劳动场所以及工作条件;没有积极采取防范和降低风险发生的安全措施;没有对提供劳务在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或作业技能的培训;没有进行必要的人身安全提醒,也没有对提供劳务者的不当行为进行及时的制止和纠正。

而提供劳务者可能会存在以下过错:在提供劳务时,没有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比如对安全的漠视,自冒风险,防范注意程度低于一般人所应达到的程度。

 

提供劳务受害者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1183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人身受到损害的,侵害者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精神损失赔偿金等。如果构成死亡的,还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此外,提供劳务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受到损害的,既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进行相应的赔偿,也可以请求接受劳务者给予补偿。

值得一提的是,在发生纠纷后,提供劳务者可以保留纠纷相关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票据、住院费凭证等相关证据,以此作为主张赔偿的依据。

 

提供劳务如何防范风险

首先作为提供劳务在,如果有签订合同,应当妥善保管,以便日后维权;其次,应提升安全意识,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最后,倘若发生事故,注意保留好相应证据,以便就损失情况进行证明。

而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首先应取得相应的资质,为提供劳务者提供安全的作业场所;其次,在雇用劳务者时,应当严格审查,确保对方具备符合作业的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如果是从事特殊作业,应当保证提供劳务者持证上岗。

最后,应当为劳务者配备安全设施设备,比如安全头盔、灭火器等等。同时还要加强劳务者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尽到必要人身安全提醒,对不当行为作出制止。

泥工是泥工,木工是木工,切莫冒险作业。当然,作业时提供劳务者应注意保护好自己,发生损害时,也应维护好自己正当的权益。

 

国际电话:+8618902531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