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可以拒绝赡养吗

2022年03月07日 集大成律师事务所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在父母年老以后,我们理应赡养他们。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子女会就赡养问题互相推诿,甚至因赡养费问题,兄弟之间产生纠纷。

王阿姨和刘叔叔原本是夫妻关系。婚后共同生育两个儿子,长子大刘和次子小刘。后来两人因感情不和,被法院判决离婚。经过协商,大刘和小刘随王阿姨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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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离婚后,刘叔叔因意外落下残疾,生活困难,没有再对孩子尽抚养义务。就这样,两个儿子由王阿姨独自抚养成人。

成家后,大刘和小刘就父母的养老问题,私下签订协议。但小刘因父母离婚,刘叔叔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不愿意赡养父亲。于是两人协商,父亲由大刘负责赡养,母亲由小刘负责赡养。

签订协议后,小刘和母亲共同生活,大刘和妻子独立住房。过了几年,王阿姨因病去世,日常生活的赡养费和治疗费、住院费等都由小刘支付。

料理完母亲后事,小刘越想越气,这么多年母亲和自己生活,哥哥大刘从来没给过任何赡养费,也没有照顾。他认为,哥哥大刘不履行赡养的义务,不仅让母亲伤心,还增加了自己的经济负担。于是一气之下,将哥哥起诉至法院,要求哥哥承担相应的支出费用。

那么,法院会支持小刘的请求吗?在解答之前,让我们先来厘清本案中的其他法律问题。

父亲未尽抚养义务,儿子可以不赡养?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的义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不过,还需要根据父母未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原因,来判断处理。如果父母确实因为经济困难或其他客观原因,比如被监禁,未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子女是不能免除赡养义务的。

另外,《民法典》第1069条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因此,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既是法定的,也是不能附加条件的。

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尽到抚养义务,作为履行赡养义务的条件和前提。同时也不能因为父母离婚,而拒绝赡养。此外,如果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是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两个儿子之间签订的赡养协议有效吗?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法定义务,子女应当在生活上和经济上给予照料和供养,在精神上给予慰藉和关爱。子女之间就父母赡养问题订立的协议,若免除子女对父母一方的赡养义务,就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但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也就是说,子女之间可以就赡养义务进行分担,但是要征得父母同意,同时也不能违背父母意愿和违反法律。

不过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子女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母,父母提出赡养要求的,其他子女不能免除赡养义务。在本案中,大刘和小刘未征得父母同意,私下签订赡养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小刘是否可以向大刘进行追偿?

答案是否定的。

前面说过,对父母进行赡养,是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另外,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子女负担赡养费的具体数额,同时也没有规定,履行较多的子女可以向履行较少义务的子女进行追偿。

此外,赡养除了包括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精神上的慰藉,这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总的来说,子女赡养父母,是履行孝道的行为,没有绝对的公平和平等的。

在本案中,小刘觉得自己较多赡养母亲,更多地承担赡养费,要求大刘支付相应的赡养费,这本身就于法无据,因此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俗话说,百善孝为先。作为子女,赡养父母是我们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只有不计较,一视同仁,才能更好地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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