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甘风险?健身受伤民法典这样说

2022年02月11日 集大成律师事务所

为了强身健体,当下不少人选择健身。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同样备受关注。那么究竟由谁担责呢?

最近有这么一个案例。小李身体瘦弱,想要通过健身增肌。经朋友推荐,选择了张某自个经营的健身工作室。在了解到张某拥有多年健身经验后,小李感到挺满意,于是购买了3个月的私教课程。训练前,张某询问过小李的身体状况和运动习惯,并做了相关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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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后面的训练中,小李虽然感到些许不适,但未出现异常。后来,小李发现自己的尿液有异常,去医院就诊,后因症状较重被转入医院。出院后,两人协商赔偿未果,小李就把张某告上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小李出现的症状与健身存在因果关系。虽然张某尽到一定善意的注意义务,但未能适时调整,同样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酌情确定张某赔偿小李1万元。

 

健身受伤为何被判赔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健身工作室的经营者,应尽到健身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说,应当排除健身房的安全隐患,确保经营场所的正常运作;应当及时告知或警示可能出现的风险意外;在自身能力和服务范围内,做好预防和制止外来侵害的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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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作出的酌情判赔,主要是小李作为健身者,有责任根据自身身体状况,主动作出训练与否的决定。若未能进行调整,发生损害的,健身者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经营者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已经充分将风险意外告知,当出现无法预见或防范的损害时,经营者不应不承担相关责任。

 

运动中受伤需要赔偿吗

如果因为运动,双方发生碰撞或者被球击打而受伤,这个时候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费吗?《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就是《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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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如果受害人在已经知道,所参与的活动存在风险的情况下,自己自甘风险而出现损害的,由受害者自己承担相关后果。比如说,踢球时被朋友碰到受了伤,如果不是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受伤者不得要求朋友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如果孩子在学校上体育课运动时受伤,学校没有尽到相关的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的适用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甘风险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是自愿参加,即主观上具有明知性和自愿性。也就是说当事人明知参加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仍然自愿参加。自愿包括口头上的明确应允,或者书面上签订的合同条约等。

其次是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一般来说,文体活动包括文化活动和体育活动,比如骑马骑行等娱乐休闲活动,田径球类等体育竞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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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活动客观存在的固有风险,即活动过程中有可能产生,但并非一定产生的损害后果。此外是参加仅限于直接参与活动的人,而其他参与者也仅限于同一活动。因此如果在操场上跑步被踢球者撞伤,除非踢球者存在过失,否则不承担侵权责任。当然,若存在重大过失,也不意味着参加者承担全部责任。因为可能是受害人自甘风险造成的损害,过失相抵下,可以减轻参加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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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自甘风险,其意义在于让冒险者为自己的过错买单。但同时,作为经营者,也要做好经营场所的隐患排除,以及提前的风险预防和警示,真正做到防范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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