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单方更改孩子姓名,法院这样判决

2022年01月25日 集大成律师事务所

若夫妻双方离婚后,其中一方有权更改孩子的姓名吗?最近有这么一个案例。

梁先生和徐女士原为夫妻关系,后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梁某某。过了几年,梁先生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予以支持,并判梁某某由徐女士抚养。在双方离婚三年后,梁先生得知儿子梁某某改名徐某某,梁先生于是以徐女士未经其同意擅自变更婚生子姓名,侵犯了自己对未成年婚生子姓名的决定权和变更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孩子姓名。

因孩子的姓名夫妻诉至法院,结果判了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徐女士擅自更名的行为虽欠妥,但将儿子姓氏随母姓,未违背公序良俗,并且梁先生无证据证明,儿子的姓氏没有变更为继父姓氏的情形。另外法院考虑孩子姓名使用较长时间,且已满9岁具备一定判断和辨别能力,有利于其成长,故驳回梁先生的诉讼请求。

 

为何法院不予支持梁先生的请求

这涉及到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是否有权给孩子变更姓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但是最终随谁姓是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的。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一方擅自变更公安部门可拒绝办理。从此可以看出,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权应由父母双方代为行使。

因孩子的姓名夫妻诉至法院,结果判了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从考虑未成年人利益优先的角度出发,即有利于其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在本案中,法院虽然认为徐女士的更名行为欠妥,但最终是结合婚生子的年龄、智力、表达等综合因素予以判定。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具有意思表示能力时,有权行使姓名的决定权。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也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认为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以及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因此,为了避免因更名问题,对未成年人日后的成长带来不便,同时也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所以法院经综合考虑,没有支持梁先生的诉讼请求。

因孩子的姓名夫妻诉至法院,结果判了

 

孩子可以变更为继父继母的姓氏吗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梁先生的儿子没有变更为继父姓氏的情形。那么,孩子在父母离婚后,可以变更为继父或继母的姓氏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因孩子的姓名夫妻诉至法院,结果判了

 

虽然法律上不允许将孩子的姓氏变更为继父继母的姓氏,但也没有限制孩子只能随父姓或者母姓。《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明确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是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是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是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因孩子的姓名夫妻诉至法院,结果判了

 

即使离婚,父母也应当遵从法律规定,尽到对孩子的教育、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变更孩子的姓名,既要双方协商一致,也要尊重孩子的意愿和有利于其成长。只有这样,才是对孩子的应有担当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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