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律所实务 | 案例: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能否反悔?民法典有答案!

2021年06月30日 集大成律师事务所


珠海律所实务 | 案例: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能否反悔?民法典有答案!
 
【前言】
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等事宜协商后所达成的一个利益相对均衡的结果。
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双方对房产归属争执不下时,将它赠与给子女,很多时候是双方都能够接受的一种解决方案。但房产往往存在一定的升值空间,面对这种经济利益的诱惑,一部分当事人出尔反尔,拒绝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还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赠与约定。那么,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能随意反悔吗?
 
一、案情回顾
2000年,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陈小某。2015年,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将婚后共同购买的一套房产赠与女儿。2019年,王某要求陈某配合将房屋过户到女儿名下,但陈某拒不配合。陈某认为该赠与条款属于赠与合同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在房屋未过户之前,其可以任意撤销该约定。于是,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赠与条款。裁判要旨: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应予确认。其中关于将房产赠与给子女的条款,系离婚协议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而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因此,陈某不得以房产未实际交付为由,撤销该财产分配协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约定。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一般是赠与人之间的约定,受赠人是协议外的第三人。前者具有无偿性,后者却往往是利益分配的结果。因此,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给子女的条款并非赠与合同,如果将其定性为赠与合同,实际上就漠视了协议相对方的意志,将会极大地危害离婚协议的稳定性。相关法规:已经施行的民法典如何定性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据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性赠与条款可以根据其性质来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但如前文所述,这种类型的条款并非赠与合同性质,应视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允诺向第三人给付,其性质更符合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参照该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对于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若一方违约,则另一方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外,如果协议双方明确约定子女有权直接要求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那么子女将取得独立请求权,可单独起诉主张权利。
 
二、离婚协议公证后可以反悔吗
离婚协议书一旦经过公证,那么它的真实合法性就得到了法律的认可。离婚协议书公证后,如果一方反悔,要对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更改,如果另一方同意更改的,双方应当将重新签署好的离婚协议书到公证处按第一次进行公证的程序再次进行公证,才能生效。自行更改的或者重新议定的离婚协议书不能对抗已经公证生效的离婚协议书。但是,如果一方不同意更改的,反悔的一方如果坚持要变更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更改由人民法院决定。需要注意的是,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只是对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公证的形式确认下来,并不具有直接的执行力。离婚协议书必须在离婚生效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三、离婚协议书公证后产生什么法律效力?
协议离婚的双方到公证机关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是希望双方都能如约履行离婚协议书上所记载的内容,对离婚协议书的公证就是对双方协议的一种公示证明,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就得到了法律的认可,简单的说就是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效力高于未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当有数份不一致的离婚协议书时,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优于其他离婚协议书适用。一旦有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履行约定,导致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那么受害方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出具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可以迅速得到法院的认可,并可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书上的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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