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律所实务 | 上班首日离职,回家路上车祸身亡,算工伤吗?

2021年06月22日 集大成律师事务所


珠海律所实务 | 上班首日离职,回家路上车祸身亡,算工伤吗?
 
对于企业来说,人员流动很正常。然而,一名员工正式上班第一天就提出辞职,在办完了离职手续后,在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身亡,这究竟算不算工伤呢?
 
一、案例导读 
【案例】上班即离职回家遇车祸身亡,家人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行政判决书》显示:2017年7月28日,王某与上海某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同年7月31日被派遣至上海中某公司工作。
 
当天,王某参加了中某公司的员工岗前培训,上午11时17分刷卡在公司食堂就餐。然而,在吃完午饭后,王某随即向中某公司提交辞职申请,辞职理由是“不想做”。该公司同意了王某的辞职申请,并办理了离职手续。该公司的监控显示,王某于当天下午1点22分驾驶电动车离开了公司。结果,在离开公司不久后发生了意外。
 
当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王某驾驶电动车与一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并被该货车碾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王某在该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而交通事故地点就位于中某公司去往王某租住地的必经路途。此后,王某的父亲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18年,浦东区人社局作出浦东人社认(2017)字第910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此后,上海中某公司不服认定提起行政复议,但人社局维持原认定。
 
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工伤认定没有问题
上海某悦公司对王某的工伤认定不服,上海某悦公司和中某公司以浦东区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浦东区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工伤认定决定及市人社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
 
【该公司认为存在两个争议的焦点】
1.王某离职当天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下班途中?
2.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员工从用工单位离职当日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下班。虽然事发当日王某与用工单位中某公司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之后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视为下班。其次,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并不当然发生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根据本案证据,王某向某中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未说明要与某悦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故应当认定王某在离开某中公司之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系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往返于单位和住处之间的途中。根据在案证据,事发当日王某在离开某悦公司几分钟内、在去往回家方向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其离开时间和行经路线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并且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理应认定为工伤。
 
【二审法院审理认定结果】
上诉人(两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相应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维持原判,即王某的工伤认定决定正确,行政程序合法。
 
二、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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