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对方的婚前财产变成夫妻共有或者另一方个人财产。

2021年04月14日 集大成律师事务所


如何把对方的婚前财产变成夫妻共有或者另一方个人财产。
 
【前言】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个人财产,将永远是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一方不得参与对另外一方个人财产的分配。
但是,通过对婚姻的法律风险管理,把本来是属于对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变成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之后,如果出现了离婚这样的事情,就可以把自己的一半拿走,获得一定的保障。
另一方面,当个人财产变成共同财产后,离婚意味着对方将分去他的一半财产。所以,一个人越富,就越难以做出离婚的决定。在这个意义上,对婚姻进行法律风险管理,更有利于维护婚姻的稳定性。
现在我们来研究如何把对方的婚前财产变成夫妻共有或者另一方个人财产。
 
一、所有权转移方式一:婚前赠与
第一种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方法:婚前赠与。
赠与是一种无偿转移财产的行为,赠与的法律后果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完成后,不能把已经送出去的财产再要回来。
 
作为受赠人,要注意的问题是:
1.赠与的物品交付到手才能够生效。
 
2.如果赠与你的东西是房屋等财产,仅交付钥匙没有任何意义,真正有意义的是把房屋产权登记在你的名下。没有产权登记做保障的赠与,相当于泡影,并无房屋的所有权。
3.区分恋人之间的赠与与彩礼返还。彩礼,指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为给付的财产。
彩礼的三个条件: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目的是缔结婚姻,结果是被动给付。
彩礼的法律后果: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随后离婚的,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因此我们在接受赠与的时候,要和彩礼划分界限:
区别1(给付动机):彩礼是根据风俗习惯,而财产赠与则是男方对女方的感情表达。
区别2(给付对象):彩礼是女方向男方索要,而赠与则是感情表达方赠与相对方,不特定男方或女方。
区别3(给付目的):彩礼的目的是结婚,而赠与一般与结婚无关,纯粹是爱情上的感情表达。
 
二、转移财产所有权方式二:夫妻财产约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可以通过财产约定的方式,约定婚前个人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的区别
赠与以交付、办理过户为生效要件,动产交付之后,不动产过户以后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到效果,在交付、办理过户之前对方随时可以反悔;而财产约定直接产生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效果,不以办理房屋过户、财产交付为条件。当事人可依据夫妻财产约定主张所有权。
前提:双方具有婚姻关系。财产约定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但在婚前约定的话,双方的约定到结婚的时候才能生效;如果约定之后双方后来没有结婚,则约定不产生法律效力。
在形式上,夫妻财产约定是协议、合同的方式;在法律后果上,可以直接起到财产所有权转移的后果。
为了白纸黑字的证明,约定应采用书面方式。
约定内容:一般是从婚前的个人财产向共同财产进行转化。
示例:本人位于上海市××路××号301室的房屋一套,在婚后由我和妻子×××共同所有;或者,我和××的所有婚前财产,在结婚之后都属于双方共同所有。
如果当事人的目的是婚前个人财产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那么有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处理方式:按照赠与处理,动产要交付,不动产要办理登记过户,实现所有权的转移;
 
第二种方式是两次约定的方式:第一次约定,婚前个人财产从一方转移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次约定,从夫妻共同财产转移为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财产约定的注意事项:
1、所附条件合法。
约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约定可以附条件。但同时法律规定,约定所附条件一定要合法。如条件违法,则约定无效。
例如有这样的约定:甲方(男)保证不和乙方(女)离婚。如果甲方提出和乙方离婚,则把所有财产都给乙方,甲方净身出户。
对此法院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但是,这种约定不得设置违法的前提条件。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则该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双方在约定财产归属时以“提出离婚”为前提,这一条件违背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婚姻双方依法均有权提出离婚请求,任何一方均不能通过对财产进行不合理约定限制另一方提出离婚请求。对此,法院判决:夫妻的这种财产约定无效。(民法典之前的判决内容摘录)
2、区分法律与道德。
一对夫妻在刚结婚时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上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作为一方对另一方支付违约金3万元。”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属一种道德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遂驳回了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认为,如果赋予夫妻之间的道德协议具备了法律效力,容易造成的一个后果就是鼓励婚姻当事人在结婚前都缔结这样一个协议,以“拴住”对方,这样势必会增加婚姻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会使婚姻变成类似商人买卖的讨价还价,双方的感情通过金钱衡量,这也是法律不想看到的结果。
律师提醒:关于不动产约定共有的问题,目前最高院在相关的解答中认为未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一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三、转移财产所有权方式三:消灭对方的个人财产
判断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一般通过两个时间点判断:一个是结婚登记的时间,一个是财产取得的时间。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财产,一般是婚前个人财产;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财产,一般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对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婚后财产的取得完全系个人财产转化而来。例如对方在银行存款100万元,对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存款100万元系出卖自己的婚前房屋所得,则法官可以认定该存款系个人财产;相反,如果不能充分举证银行存款的来源系出卖个人财产所得,则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因此,消灭对方个人财产最好的方式是:把对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卖掉,然后购买其他财产。
把对方的财产卖掉后,个人财产变成货币,从法律上来说,这时候的货币仍然是对方的个人财产。但这时候,对方多了一个举证责任,对方必须举证证明该货币系出卖个人财产所得,如果证明不了,那么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卖房子的钱会有两个流向:
1.第一个流向:消费。
钱花完了,个人财产从此消灭;
第二个流向:购买其他资产。因为这时候新财产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后,所以新财产的所有权存在三种可能:
1、对方有充分证据证明,新购买资产全部系个人财产购买——则所有权仍然是对方个人财产;
2、对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新购买资产全部系个人财产购买——则所有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3、新购买资产系双方合资购买:合资部分可能是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数额不限,即使一方出资100万元,对另一方只出资1块钱,也算是共同购买。对共同购买的财产,双方可以约定财产份额,但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则视为共同共有,将来分割的时候每人一半。
在对方财产很多的情况下,我们选择什么样的顺序来消灭对方的财产呢?我们再来看法律的另外一个规定:
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如果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则增值部分仍然为个人所有;如果增值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则为共同所有。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如果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则租金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增值或者孳息,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因此,首先要消灭的财产是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然后是房产。
同时,这个规定给我们的另一个启示是:不要做家庭主妇,要做贤内助,帮助对方管理财产。对一些一时消灭不了的财产,例如房产,如果夫妻双方共同管理的话,那么产生的房租则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四、所有权转移方式四:充分利用夫妻家事处理权,巩固自己的婚后财产
我们先来看法律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利。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启示】
取得家庭财产控制权,包括自己的财产,对方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
便于有优势地位的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另一方可能浑然不知。等另一方知晓时,往往为时晚矣,想追回这些财产并非易事,最后只能追认、妥协了事。
在履行家庭责任中,尽量优先以对方名下的财产履行家庭义务,而把自己的财产留着。自己的还是自己的,但对方的财产已经不是他的了。
用家庭财产投资自己:给自己购买专属用品,例如衣服,皮包,个人学习用品;参加教育培训,投资自己的能力。
 
五、所有权转移方式五:追回你的家产
这种情况往往是自己无法取得家庭财产控制权,相反,家庭财产控制权由对方掌握。家庭的收入与支出由对方一手掌控。
在法律上,婚后夫妻任何一方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对取得收入根本不知情,更谈不上有证据;财产支出也是一无所知,对方用赚来的钱买田置地,自己被蒙在鼓里。
一“全职太太”状告丈夫长期在外“包二奶”,诉求分割丈夫高达5000万元的财产,其中包括丈夫在多家公司的股份。而丈夫称近年来做生意亏损,如今债台高筑,根本没有5000万元的财产。
由于这个“全职太太”没有参与公司经营,根本没办法了解丈夫所控制财产的实际情况,甚至“二奶”购买的房子是不是丈夫出资,她也找不到证据。最终法院只能就确认的几套房产进行分割,然而这些房产仅值几十万元。
准备离婚的男人一般会卖掉财产或者将其改换一种方式保存。这样,在表面上夫妻在离婚时已经没有什么财产可供分割。 
为了预防万一,妻子必须学会关心家庭的财产收入与支出,将文件备份,关心丈夫的公司和银行账户。必要时向私人侦探求助,查清自己家庭资产的情况。
我们现在介绍一些常用的弄清家底的方法。
1、查找隐匿的房产
实践中,有些人背着配偶,在本市或外地又另购有房产,但对购房情况有意隐瞒或事后矢口否认,给主张权利的一方造成了障碍。如果一点都不知道对方购房情况,可以从资金流向上找。
(1)搜集线索
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证或存款往来记录,看有没有一段时间的大额支付,以及向房产公司汇款的记录等。
留心对方账户支出,对方的某个账户每月有固定数额的资金支出,就有可能是缴纳房屋的贷款或水电物业管理费。
(2)查询
房产属于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现在一般提供两种查询方式,即按照房屋具体的房间号查询或者产权证号查询;司法部门可以凭当事人身份证号查询。
2、查找隐匿的银行存款
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时生活时,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对于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
3、查找隐匿的股市资产
如果知道对方在哪一个证券所开户,可以委托律师申请法院调查令,或直接申请法院到证券公司调查,找印有股票交易的资金对账单,或直接去开户银行打印股票交易的对账单。
如果不知道对方在哪一个证券公司开户,也没关系,只要知道对方的身份证号,就足够了,只是稍麻烦一些。知道对方的身份证号后,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直接去中国证券上海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深圳结算公司调查对方的股票交易明细。通过这两个公司,可以查到对方所有的股票交易纪录,但是如果想查到对方的资金账户情况,还需要在这两个公司查出对方的开户证券公司,再次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直接去具体开户的证券公司调查资金对账单。最后,将对方账户内的股票市值及资金账户余额查清。
4、查找所投资公司财产
(1)公司、企业股东名册在工商登记处可以查询;
(2)委托律师查找企业财务报告、资产审计报告;
(3)关注款项去向,注意银行记录、财务账册。
 
六、一旦涉及离婚,就避免出现以下情形,否者会被判决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条文释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必要条件问题的规定。  
 
【条文理解】
对本条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准确把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本条司法解释规定表明,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允许分割共同财产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在不具备本条规定情形下,不支持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主张。审判实践中,要严格掌握上述原则,将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重大理由”仅限定在本条解释规定的两种情形,除本条规定情形外,既不能类推适用,亦不能扩大解释,以避免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随意主张分割共同财产请求权,损害家庭稳定及影响夫妻共有财产保障功能的实现。   
二、严格把握分割共有财产的限制条件 
本条解释规定了夫妻一方可以主张分割共有财产的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为: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从主观上,上述行为应为夫妻一方的故意行为,通过上述行为,实现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因过失行为导致的共同财产毁损,不适用该条规定。从本条司法解释文字表述看,夫妻一方实施上述行为,不必然支持另一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只有同时满足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条件,方能获得支持。如丈夫经营饭店亏损,拖欠巨额债务,为逃避债务,丈夫将夫妻共同所有的存款交给第三人,以该第三人名义存入银行,但约定该款项所有权系该丈夫所有。此时,丈夫隐藏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债权人债权,并非为侵占夫妻共同财产。丈夫与第三人约定,其交给第三人的款项所有权属于该丈夫,该笔款项依照法律规定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此时,如妻子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则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且如果支持妻子的主张,则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妻子的主张不应获得支持。   
另一种情形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掌握上述情况,应当准确把握以下问题:   
(一)夫妻一方法定扶养义务人的范围   婚姻法规定了长辈对晚辈、夫妻之间、同辈之间的扶养义务。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确定夫妻一方法定扶养义务人的范围。婚姻法在确定法定扶养义务人范围的同时,亦赋予法定扶养义务人对扶养人的法定赡养义务。依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本条规定亦适用于夫妻一方的法定赡养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形。本条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曾表述为“一方的父母患重大疾病急需治疗费用”。讨论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父母是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一方的法定赡养人,但该法规定的法定赡养人并不限于父母,且夫妻一方或双方除法定赡养义务外,亦承担法定扶养义务。法定赡养人与法定扶养人在权利的保障上应同等保障,因此,将本条规定扩大到夫妻一方的法定扶养义务人,隐含之意包括法定赡养人。   
(二)疾病的重大情形及相关医疗费用的数额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必将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家庭和谐等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应尤为谨慎。本条司法解释确定法定扶养义务人所患疾病应为重大。法律对何种疾病属于重大情形并无明确规定。疾病是否重大,参照医学上的认定,借鉴保险行业中对重大疾病的划定范围,一般认为,某些需要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疾病,如糖尿病、肿瘤、脊髓灰质炎、麻风病、结核病等,或者直接关涉生命安全的疾病等属于重大疾病。相关医疗费用应主要指为治疗疾病需要的必要、合理费用,不应包括营养、陪护等费用。适用该项规定,同时要满足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条件。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法定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医疗费用,与保护债权人利益冲突时,则不能侵害债权人利益。如甲、乙夫妇生活困难,仅有存款10000元,尚欠外债15000元。甲母亲患重大疾病无钱医治,乙不同意用家中仅有的存款承担甲母亲的医疗费用,甲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有的存款。此时,甲的分割夫妻共有财产请求权与债权人债权产生冲突。从世界各地及我国婚姻法确定的原则看,法定赡养或者抚养义务的履行,以赡养人或者扶养人是否具备履行义务能力作为前提,如果其不具备履行能力,则不能以侵害债权人利益为前提,履行上述义务。因此,上述甲的主张因不能满足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条件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审判实务】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的范围   
本条司法解释规定是在保持夫妻关系情形下,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补充规定。因该补充规定不以夫妻关系解决为条件,亦不以夫妻关系解除为目的,故其行使要以有利于维护并保持夫妻关系,有利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维持及利用为标准。在此标准下,审判实践中,对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案件,要依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要同时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及本司法解释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二、分割共同财产方式   本条司法解释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进行规定。实践中,可以参考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式的相关规定。但是参考适用中,要考虑是否应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确定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分割原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本条规定可以分割共同财产情形,如果分割财产并不会影响到子女成长的需要,则无需考虑保护子女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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