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13种拒不执行行为涉嫌犯罪,罚金+最高有期徒刑3年!

2021年04月14日 集大成律师事务所

这13种拒不执行行为涉嫌犯罪,罚金+最高有期徒刑3年!
 
【前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省高院)获悉,广东省公、检、法联合制定《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以下简称《规范指引》)近日正式实施。
《规范指引》明确了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个人达到2万元、单位达到20万元以上,或者以低于市场价格50%以上转让财产、无偿转让财产,致使法院生效裁判无法执行等13种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将构成犯罪并处以刑罚。
 
一、涉嫌犯罪的13种拒不执行情形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司法拘留等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殿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ー)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三)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致使判决、截定无法执行的,刑事立案标准一般按自然人达2万元人民币以上、单位达20万元人民币以上掌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明显不合理低价一般按低于市场价值50%以上掌握。
 
根据《规范指引》,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院将会把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于符合自诉条件的,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向法院直接提起自诉。《规范指引》还明确,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一审判决前等阶段,被告人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撤销案件、免于起诉或者酌情从宽处罚。对于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杨正根表示,《规范指引》为广东办理拒不执行犯罪案件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标准和指引,完善了公、检、法三机关工作联动机制,凝聚起打击拒执犯罪的合力,将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据统计,今年1月至8月,全省法院发布失信人名单21.9万人次,对69.5万失信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乘坐飞机和高铁等措施,采取罚款措施2279件、拘留4395人、限制出境1799人,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妨害公务罪)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294件,目前已判决100件,共139名失信人受到刑事处罚。法院通过上述各项惩戒措施,促使5.8万人按法院生效裁判履行了义务。
 
 
二、案例参考:
1.俞晓军限制高消费令
【案号】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执793号之一
 
【案件概述】
申请执行人俞晓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11民初6527号裁决书,于2017年2月10日向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未按期履行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将对你作出限制消费令,在你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间,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经举报或发现你们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履行完毕法定义务后,应向我院申请解除限制消费令。
 
2. 何泽满与黄石市鑫盛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号】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2016)鄂0203执315号
 
【案件概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765号至第00993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冻结、划拨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石市鑫盛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56787元(违约金542513元、诉讼费5124元、执行费91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3. 李玉清与冯文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安阳县人民法院
(2017)豫0522执196-3号
 
【案件概述】
申请人李玉清与被执行人冯文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年1月23日生效的(2016)豫0522民初700号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冯文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冻结存款
一、依法将被执行人冯文章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安阳县柏庄镇支行账号00×××**予以冻结。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4. 张某与裴某、庞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安阳县人民法院
(2017)豫0522执1816-3号
 
【案件概述】
张某与裴某、庞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裴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直接划拨存款
划拨裴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账户62×××***上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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