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的利息、复利、罚息、逾期利息是?怎么计算?

2021年03月18日 集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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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利息、复利、罚息、逾期利息是?怎么计算?
 
【前言】
根据借款方归还的情况不同会产生利息、复利、罚息、逾期利息等。还有一些放款方会在借款合同中出现透支利息、手续费、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其他本金外需偿付的付款项目。普通民众对于上述术语难免难以区分。
 
本篇文章教大家快速读懂利息、复利、罚息等概念,以便在今后进行借贷融资时,大家能准确甄别各类金融借款合同,选择适合自己的贷款方式。
 
一、利息
概念:指一定期间内货币的使用费,是金钱的孳息。在金融借款合同中应当理解为狭义的借款期内利息,即借款人在借期内如约还本付息,未产生超期归还的情形。借期内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本金*贷款利率*借期,贷款利率通常采用浮动利率法。
 
举个例子:严某与A银行签订金融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36个月),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借款利率为约定利率5%上浮40%执行。
那么严某的借期内利息为:100万元*5%*(1+40%)*3=21万元。
 
二、复利
概念:是利息的利息,具体来说是贷款人(金融机构)针对借款人欠交的利息而计收的利息。通常提起复利,人们容易与“周扒皮”、“高利贷”等贬义词汇相联系。但事实上,金融借款合同是存在复利的,且为合法。金融机构仅对欠付的部分利息计收复利,复利计算基数不包含本金部分。
 
(金融借款合同中往往约定利率换算公式: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
 
接上述严某案例,严某与A银行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的,银行有权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照约定利率上浮30%计收复利。那么,如果借款3年后到期,严某只归还了16万元利息,尚有5万元利息未归还,对于该部分复利计算方式为:5万元*5%*(1+40%)*(1+30%)*逾期天数/360(或365)。
 
三、罚息
概念:是以借款人逾期未偿还或挪用(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的借款本金,由贷款人向借款人计收的惩罚性利息。通过概念我们可知实务中罚息主要分为贷款逾期后的罚息和贷款被挪用后的罚息两大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目前罚息计算方式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因此,罚息的计算方式为,本金*利率*(1+罚息利率)。
 
例:接上述严某案例,严某与A银行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严某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的,银行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从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那么,如果借款3年后到期,严某只归还了80万元本金,尚有20万元本金未还清,这部分罚息的计算方式为20万元*5%*(1+40%)*(1+50%)*逾期天数/360(或365)。
 
四、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即贷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而应支付的超期利息。实务中常常出现的情况为金融机构提前收贷,即金融机构作为原告起诉借款人,将借款关系期间内的某一天作为借款本息的结算点,得出一个结算金额,再以结算金额为基数,自该日的次日按照逾期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的逾期利息。
 
对于逾期利息的审查,法院通常根据原告诉讼请求中确定的日期进行计算,个案个判。另外一种情形为借期期满后金融机构收取本金及利息等,此时自期满之日起收取逾期利息。
 
五、利息、罚息等等总的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1.约定期利息

最高限额:
1.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2.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以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来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法律依据】
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特定情形下利息计算
(1)前期利息计入本金。本金、利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2)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法律依据】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语:
附上查询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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