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新法和旧法,违法行为是否受到法律追究?

2021年01月24日 集大成律师事务所

本周我所接受了一位当事人有关非法移民的法律咨询,该当事人的朋友在2018年以前从事移民中介的工作,并取得英国范围内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其为利益所惑,面对欲移民美国的客户依然提供中介服务,当事人想要知道该行为是否会受到法律制裁。 
通过整理和法律检索,我们发现国家移民管理局于2018年10月23日发布了《关于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如下图所示,即自2018年11月10日起,移民中介机构不再需要所谓的“经营许可证”:
那么本案的焦点就非常清晰了:一个法律行为在新法施行前是违法的,但是新法施行后该行为不违法,那么该法律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前,还未受到法律追究,新法是否还能对该法律行为进行追究? 
这涉及到法律溯及力的问题。法律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法学导论》(杨宗科主编):”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 
在我国,对于刑法的溯及力,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这在理论界和实务中都被广泛接纳和应用。而对于其他法律,则存在一定的争议。
 例如《民法总则》颁布后到现在也没有相应的过度条款出台,《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等其他单行法并行,确实给实务中带来了一定的困惑。2019年8月7日,最高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此次纪要意见稿中给出的适用原则是“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其行为或者后果延续至《民法总则》施行后的,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这和意见稿第四条第一句《民法总则》原则上没有溯及力的观点相矛盾。
本案亦是如此。为此我们找到如下法条依据: 
《立法法》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立法法中对于“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非常明确,由此可见,当事人朋友的行为,在取消移民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之后,不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总结:法律原则上应当无溯及力,这既是为了保护主体的既得权益也是为了保护公民对于日常行为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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