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民间借贷解释》施行后,利息要怎么算?

2021年01月24日 集大成律师事务所

新的《民间借贷解释》施行后,利息要怎么算?

广东集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就新《民间借贷解释》施行后,利息计算问题进行解读。  

1.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形

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利息约定不明的

1)自然人之间借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自然人以外的借贷。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

【法律依据】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


最高限额:

1.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820日之后的,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2.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820日之前的,可以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来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法律依据】

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8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4.逾期利率的计算

1)有约定的,按约定来算,但是约定的逾期利率超过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特定情形下利息的计算

1)前期利息计入本金。本金、利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2)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法律依据】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语:

附上查询20198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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